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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13修正)
【法规类别】宗教事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6号 【批准部门】8;811;81101; 【批准日期】2013.05.29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05.29 【实施日期】2013.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1997年3月27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2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1 / 2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的佛教的寺院,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堂,以及其他进行公共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宗教活动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负有检查、督促、指导、协调的职责。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各自管理职责。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和登记,应当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办理。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未经批准和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以及变更登记,应当向原登记的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手续。其中终止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在本宗教团体的指导下,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报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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