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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深财规[2016]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8.22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财规〔2016〕4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国库资金和预算执行的管理与监督,提升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部《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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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国库资金和预算执行的管理与监督,提升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部《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预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及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过程,发现、纠正和有效查处违规或不规范操作问题,以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促进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操作,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市本级预算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代理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以及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的各区财政部门和各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区财政部门)。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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