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部分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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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

门诊统筹部分政策的通知



【期刊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期】2017(000)001

【摘 要】<>济人社发[2016]162号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现就普通门诊统筹部分政策调整如下:将部分省()三级医疗机构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范(具体名单附后)。参保人在省()三级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200,统筹金支付比例为40% 【总页数】1(P40-) 【正文语种】 【相关文献】

1.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乙类目录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 [J], ;

2.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J], ;;

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 [J], ;

5.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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