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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09.11.16
• 【字 号】川地税发[2009]81号 • 【施行日期】2009.11.1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9〕8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下发各地,现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关于申请方式和审批权限问题
需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可直接向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也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无审批权限的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将申请直接转报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局。
除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外,20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损失,由市、州级地方税务局审批,报省局备案;2000万元以下的资产损失,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比照市、州级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审批时限问题
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局受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转报企业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报有审批权限的机关。 三、关于资产损失金额大小标准问题
《办法》第十七条中“单笔数额较小的”,是指单笔数额在10000元(含)以下;非货币资产损失中“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较大的”标准,按照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的标准执行。 四、关于资产损失的管理问题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把好审批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要政策充分、证据完备、数据准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加强资产损失扣除的后续管理;对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审批及企业自行计算扣除,要适时开展抽查监督和专项执法检查。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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