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下放驻沈中直、省直单位会计管理职责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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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下放驻沈中直、省直单位会计管理职责的

函

【法规类别】会计人员

【发文字号】辽财会函[2011]140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06.29 【实施日期】2011.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下放驻沈中直、省直单位会计管理职责的函

(辽财会函〔2011〕140号)



沈阳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驻沈中直、省直单位的会计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将目前由省财政厅负责的对上述单位的有关会计管理职责下放你市,请做好接收和后续管理工作。 一、下放事项 (一)行政许可类

按照省财政厅《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辽财会[2009]139号)有关规定,办理驻沈中直、省直单位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批事项。 1 / 2










(二)行政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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