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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教育实习成绩评定办法的补充规定
各院(系):
为加强学生教育实习成绩的管理,对实习成绩评定办法进行如下补充规定:
1. 教育实习成绩评定,采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
2. 教育实习成绩以学生所在院(系)指导教师评定的成绩为准,学生所在实习学校指导教师评定的成绩只作为参考。
3. 分散进行教育实习的学生,应在返校后集中进行汇报讲课,院(系)指导教师根据其讲课效果评定实习成绩。
4. 学生教育实习成绩的评定必须公平、公正、公开,接受所有参加实习学生和指导教师的监督;评定为优秀等级的学生数不得超过本年级参加教育实习学生总数的25%,并在院(系)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5. 其他规定仍从《曲阜示范大学教育实习工作管理章程》(教务处2003年10月修订)。
教务处 二00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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