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乡生猪产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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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乡生猪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会昌县洞头乡生猪产业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洞头乡生猪产业协会是由洞头乡范围内从事生猪、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生产、加工、销售经营,并为生猪产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各种服务的个人或经济实体组成的行业性、服务性和专业性民间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原则:以自愿、互利、效益优先、民主管理、公平竞争为原则。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弘扬社会良好风尚、维护行业和职业道德,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进行生猪产业全方位的交流与合作,为广大会员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增加科技含量、实施品牌战略,不断提高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全力推进生猪产业向着无公害、绿色食品方向和深精加工型、外向型方向发展,拓展国内市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成为我区生猪产业的龙头。

第五条 协会的主管部门是县农业局,并接受会昌县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协会的地址:为洞头乡兽医站。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政府制定生猪产业发展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二)举办生猪产业有关的各种技术培训、讲座、理论研讨和技术交流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会员参加省内外生猪业交易会、博览会;发放各种科技宣传材料,提供各种信息服务;

(三)推广良种,采取猪的人工授精等科学技术,不断提高良种水平,逐步建立种猪拍买制和商品猪拍买市场;

(四)推广科学饲养管理和防治技术,协助会员做好新场选址、旧场改造、扩建的规划设计,按照环保三同时的要求,发展生态养殖;

(五)按照生猪标准化生产的要求,不断规范饲料、兽药、疫苗等投入品的使用,建立无公害、绿色食品生产示范基地,为广大会

员提供样板;

(六)创造良好氛围,积极引进和推动生猪加工业的发展,不断拓展国内外生猪及其产品市场,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提高经济效益,解决会员养殖的后顾之忧。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入会的条件和资格: (一)承认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 (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四)愿意缴纳50元会员发展基金。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县农业局备案; (三)一次性缴清会员发展基金。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协会实施品牌战略,所有会员享受协会推荐的优良品种、优质饲料、兽药和疫苗等投入品;

(二)共享技术资源库,统一防治技术、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品牌的品牌效益;

(三)享受协会逐步拓展市场对外建立产销关系所带来相对一致的销售渠道和销售价格;

(四)优先享受政府对生猪产业的资金支持和项目报批;

(五)免费参加协会组织的技术培训、讲座和市场信息服务以及发放的各种技术资料;

(六)向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有关科技推广示范、试验任务,并提供可靠的依据资料;

(三)不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添加剂、重金属、瘦肉精等有害有毒投入品,确保生猪品质,严重违反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和会员发展基金,报农业局备案;


(四)缴纳会员费:

从事生猪生产的会员按上年末生猪存栏数缴纳会员费,其中种用生产公、母猪按1头1年缴纳3元会员费,其它猪按1头1年缴纳2元会员费;

从事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和生猪加工、销售经营的会员,每年缴纳100元会员费;

会员费为半年缴纳一次,于当年6月份和12月份各缴纳50%。会员必须按时缴清会员费,逾期3个月不缴纳会员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发展基金,报农业局备案。

(五)必须如实向协会提供生猪存栏和生产、经营情况月统计报表和年终报表;

(六)如果会员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的章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取消其会员发展基金,报农业局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本协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退还其会员发展基金,报农业局备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监事会的产生:由民主推荐、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农业局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定的事项的开展情况和财务收支、收益分配状况。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理事25人。常务理事会由正、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农业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农业局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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