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专项经费预算管理制度

2023-02-06 12:40:12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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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预算管理,细化支出预算,节俭财政支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财力追加的各类专项

经费,具体包括:

(一)追加市本级预算单位年初预算之外的人员经费、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 车船燃料常修费、常规会议费、杂支费等经常性经费支出预算。

(二)追加市本级预算单位年初预算之外的购置费、房屋维修费、车船大修费、专项会议费 、大宗印刷费、出国经费、招商费等一次性经费支出预算。

(三)追加市本级预算单位年初预算之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办案补助费预算。



第三条 追加单位预算审批程序。



(一)市本级预算单位申请追加的经常性支出预算和一次性经费支出预算,预算单位应将申 报告直接送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市政府不再直接受理申请追加单位预算报告

(二)凡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和市领导同意,以及市财政局文件规定追加的一 次性经费支出预算申请报告,预算单位应将报告直接送市财政局办公室登记,由市财政局办 公室转交相关科室按规定处理。

(三)市本级预算单位申请追加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办案补助费预算报告直接送市财政局 相关科室。



第四条 追加单位预算审批时限及权限。



(一)市财政局相关科室接到预算单位申请追加预算报告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内完成 调查审核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然后按如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申请追加的经常性经费 支出预算,由相关科室报分管局长审批;对申请追加的一次性经费支出预算(含经市委常委 会、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和市领导同意的追加经费预算;市财政局文件规定追加及市财政局相 关科室直接受理的预算单位申请追加预算)报告,均先送分管局长审核后,由局长统一报市 政府主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由市长、常务副市长等集体研究决定;对申请追加的行政性收 费和罚没办案补助费预算报告,报分管局长审批。






(二)对急需使用资金的,可按规定程序预拨,预拨资金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办理完追加预算 手续;对需政府集中采购的,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三)对追加单位预算,市政府原则上每月研究一次。



第五条 调整市本级预算要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市财政监督稽查部门及市财政局各相关科室要加强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建立追踪反馈制度发现虚报冒领或未按规定使用的,要收回专项拨款,减少其单位专项经费预算;对拒不缴回的,抵扣单位经常性支出拨款,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市财政局相关科室要建立跟踪服务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及时向预

算单位反馈申请追加预算报告的处理情况。对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的,申请追加预算单位可向市财政局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2812115



第八条 县(市)区财政和预算外专项经费申请追加预算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07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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