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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特困生助学金补助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特困生助学金补助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学校对特困生助学金补助的管理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421.3-2009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3部分:标准编写
3管理规范
3.1 资助原则的规范
3.1.1 助学金应经学生监护人同意且经自愿申请后才能发放。
3.1.2 本助学金必须专款专用。 3.2 资助对象和条件的规范
凡本校在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获得资助:
3.2.1 父母双亡,由祖辈或其他人抚养,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
3.2.2 单亲家庭(父母离异或一方去世),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
3.2.3 父母均为下岗职工,家庭月收入在500元以内的,或持有杭州市“三 低”家庭证明的;
3.2.4 父母均有残疾或一方有残疾,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
3.2.5 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特困家庭子女。 3.3 资助程序的规范
3.3.1 本助学金一般每学年申请一次,每次申请一般在每学年开学初,由班主任到教导处领取申请表,学生监护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如遇特殊情况,可一次连续申请。
3.3.2 表格填写完毕,应随同有关复印件一起交由班主任核对情况,确定情况属实后班主任在申请表上签字。
3.3.3 班主任应将申请表和相关复印件一并上交至教导处,由分管德育的教导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3.3.4 经分管校长审批同意后,由教导处通过班主任向学生或其监护人发放《特困生助学金发放通知单》,监护人可凭通知单至学校总务处领取资助金。
3.4 其他规范
3.4.1 助学金应作为用作学生本人的学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校服费等与完成学业直接有关的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如遇擅自挪作他用的情况,一经发现,学校有权取消其补助资格。
3.4.2 享受学校资助的学生中,如有符合条件者,可同时享受教育局的教育资助券。
3.4.3 未经学生本人同意,学校任何人不得将受资助学生情况向社会或学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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