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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王目周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09
【案件字号】(2020)鲁17民终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富柱李锋刘化忠 【审理法官】孙富柱李锋刘化忠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当事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王目周;韦昌杰 【当事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王目周韦昌杰 【当事人-个人】王目周韦昌杰
【当事人-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被告】王目周;韦昌杰
【本院观点】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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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7:35:51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王目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
裁定书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鲁17民终55号
(2020)鲁17民终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龙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目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昌杰。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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