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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
士兵安置工作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5.08.03 • 【字 号】渝府发[2005]74号 • 【施行日期】2005.08.0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的通知
(渝府发[2005]7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尽快安置应安置而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发〔2005〕23号文件要求,对本地区、本单位历年来应安置而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凡未落实工作岗位或已自谋职业但未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务必于2005年8月底前予以落实,并完善有关手续。
二、坚决执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各级政府下达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接收和擅自调整。凡按计划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单位要按照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制
定接收安置方案,应落实工作岗位的,务必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 三、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城镇退役士兵从部队批准退伍之日起3个月内为报到时间,退伍后从第4个月起,凡安排工作岗位的,以政府安置部门出具安置介绍信之日止,为待安置时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以政府安置部门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为待安置时间;转业士官以部队停止发放工资之日起,到政府安置部门出具安置介绍信之日止,为待安置时间。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补助标准,应按每人每月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0元的标准计发;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的,在计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基础上,另增发6个月的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未按上述规定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务必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
四、切实兑现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和单位预算,及时安排和筹措资金,确保当年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能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已选择自谋职业但仍未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务必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兑现。对确有困难且安置任务重的区县(自治县、市),应采取先兑现、后补助的办法,市财政将结合中央财政的支持,给予适当补助。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务必于2005年10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市民政局汇总上报。市政府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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