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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莱州经济开发区财政
管理体制的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9.04.26
• 【字 号】莱政办字〔2019〕14 号 • 【施行日期】2019.04.3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莱州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
制的意见
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莱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莱州市省级园区改革发展工作方案》(莱发〔2018〕17 号),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有效激发园区改革发展的活力,推动莱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财政经济在高质量、高起点上继续加快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财权与事权相匹配、保障与激励相结合、放权与指导相协调的基本原则,进一步理顺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促进权责对等和放权减负,在体制和机制上赋予开发区更大的自主权,在人、财、物等方面全力支持开发区创新发展。开发区财政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编制预算,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并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的监督。
二、体制调整主要内容 (一)开发区收支范围划分。 1.收入范围。
(1)税收收入。开发区辖区内的“四上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分享部分认定为开发区收入。
(2)非税收入。市政府认定的属于开发区的非税收入。
2.支出范围。开发区财政主要承担开发区机关运转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需的支出,具体包括:财政供养人员支出、保证机关运转的经费、招商经费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二)收支基数及定额上解基数的确定。
1.收入基数。根据开发区年度税收收入计划以内实际完成的税收收入,核定收入基数。 2.支出基数。
(1)人员支出。根据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按正式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实际发放数核定支出基数。
(2)运转经费。根据开发区在编人数,按年人均 2 万元核定。完成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再按人均 1 万元给予奖励。
(3)招商经费。每年安排不少于 300 万元项目招商专项经费。
(4)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具体金额根据市委、市政府研究意见确定。
3.定额上解基数的确定。开发区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差额为上解额度,每年通过体制结算由开发区实行定额上解。
(三)超收奖励。开发区年度实际完成税收收入超计划部分,实行分段累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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