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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标准一览表
案件类型
标的额(万元)
≤1 1~10(含) 10~20(含) 20~50(含)
财产案件
50~100(含) 100~200(含) 200~500(含) 500~1000(含) 1000~2000(含)
>2000
离婚案件
缴纳标准 比率(%)
0 2.5 2 1.5 1 0.9 0.8 0.7 0.6 0.5
速算数(元)
+50 -200 +300 +1300 +3800 +4800 +6800 +11800 +21800 +41800
备注
计算公式:诉讼费=标的额×比率+速算数
245元/件,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
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350元/件,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肖像权、名誉权、荣誉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 权及其他人格权案件 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00元/件 10元/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
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100元/件 50元/件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50~500元/件(无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执行额(万元)
≤1
比率(%)
0 1.5 1 0.5 0.1 比率(%)
0 1 0.5
速算数(元)
+50 -100 +2400 +27400 +67400 速算数(元)
+30 +20 +520
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后交纳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其他行政案件 管辖权异议案件 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有执行金额
或价额)
1~50(含) 50~500(含) 500~1000(含)
>1000 保全额(元) ≤1000 1000~100000(含)
>100000
申请保全措施
申请支付令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100元/件 400元/件
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30万元,清算后交纳
海事案件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应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其他规定
依据:
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部分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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