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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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 【公布日期】2003.01.22 【字 号】

【施行日期】2003.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刚刚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严厉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无照经营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是不法者偷税漏税的主要手段,是容易发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的重点领域,是藏污纳垢的重点部位,必须坚决予以取缔。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具备办照条件的,应在20032月底之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不具备办照条件的,应立即停业,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三、20033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集中专项整治,坚决查处取缔。在查处取缔时,将没收无照经营的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为无照经营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欢迎社会公众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举报。郑州市工商局的举报电话为“12315”。

00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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