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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你需要知道的劳动法律法规
创业,你需要知道的劳动法律法规
近年来,“互联网+”、“全民创业、万众创新”无疑成为了经济生活领域中最热门的词语。因此,为初创型公司总结了需要注意的劳动用工法律,希望对创业者有所帮助。
如果注册成立了公司,公司是否需要与“创业者”、“梦想合伙人”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1
张某是某科技公司技术总监,在职期间,科技公司未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拖欠部分工资。故张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起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款项。
科技公司辩称,由于公司处于初创阶段,人事制度不完善,故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不是普通员工,张某是公司的五名联合创始人之一,张某持股20%的情况即可以证明张某的创始人身份,因此公司无需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无需向张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张某虽然属于公司的股东之一,持有公司20%股份,但张某同时也是科技公司的劳动者,因此,科技公司应依法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故科技公司应依法向张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释法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某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张某是科技公司的股东之一,张某可依据其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另一方面,张某亦是公司的劳动者,作为技术部门的骨干力量,张某需要遵守公司的用工管理、需要向公司提供劳动,以获取劳动报酬。因此,基于这一劳动者的身份,张某有权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要求科技公司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综上,依据目前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梦想合伙人”也是有可能成为“劳动者”的,也是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而如果创业企业未依法与“梦想合伙人”签订劳动合同,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创业企业很有可能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向“梦想合伙人”支付高额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公司推行“弹性工作时间”, 是否还需要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2
小林是某文化公司内容编辑。在职期间负责公司两个微信公众号以及一个微博账号的编辑、运营工作。由于公司处于初创阶段,人手不足,公司负责人经常要求小林加班。半年后,小林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款项。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并没有严格规定小林的具体上下班时间,也没有对小林记录考勤,虽然有时候存在加班情况,但小林都已经自行安排了倒休。因此,公司不需要向小林支付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最终,在文化公司无法提供考勤记录的前提下,考虑到公司负责人曾数次以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小林安排工作,要求小林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更新公众号并完成其他工作内容的情况,法院采信了小林的主张,判决文化公司向小林支付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法官释法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文化公司虽然主张公司实行弹性工作时间,不强制要求员工的到岗工作时间,但文化公司无法就此提交打卡记录等有效的考勤证据,故文化公司应就此承担相应的不利责任。反观小林一方。小林主张在职期间存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并就此提交了短信、电子邮件等材料为证。因此,从证据方面,小林所提交的证据足以有效证明文化公司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给小林安排了工作、要求其加班、加点完成工作任务。因此,小林要求文化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是有理有据,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综上,创业公司应以此为戒,在营造良性企业文化的同时,注重内部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考勤管理方式;在激励员工锐意进取的同时,注重对于员工休息权的保护,如由于工作需要不得不安排劳动者加班,则主动依法支付加班费用。 由于公司规模较小,没有专业财务人员,而采用“个人账户”、“支付宝”等方式灵活、机动的向员工支付工资,有无风险?
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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