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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
奖励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徐政发[2013]60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10 【实施日期】2013.07.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6修订)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13〕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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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推动我市青少年科技活动蓬勃开展,培养青少年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促进青少年综合素质提升,在全社会营造学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市政府决定设立“徐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以下简称“市长奖”),为我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青少年”,指在徐州市就读的全体在校中小学生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市长奖”的学生,基本条件应为热爱祖国、品行端正、有科技特长。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第一获奖者):
1.获得英特尔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美国主办)、迈向未来--国际青少年科学大会(俄罗斯主办)、欧盟青少年科学家竞赛(欧盟主办)、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土耳其主办)、国际青少年科学家论坛(英国主办)及其他国际科学竞赛中获奖; 2 / 3
2.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技创新成果竞赛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中
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自然科学基金会主办);
3.获得“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教育部、中国科协主办);
4.获得国家部委主办的其他全国性青少年科技创新竞赛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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