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新泉红色风情小镇游客集散中心项目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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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新泉红色风情小镇游客集散中心

项目用地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连城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9.23

【字 号】连政综〔2021190 【施行日期】2021.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新泉红色风情小镇游客集散中心项目用

地的批复



连政综〔2021190



新泉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新泉红色风情小镇游客集散中心用地的请示》(新政〔20215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新泉镇人民政府及连城县光荣院所属4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房产,土地使用权面积10068.46平方米、建筑面积5212.12平方米,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二、同意将上述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9727.18平方米、存量国有建设用3184.91平方米,合计土地面积12912.09平方米,划拨给你镇下属企业连城县


兴泉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连城县新泉红色小镇游客集散中心项目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三、该用地属于划拨性质,不得用于转让、出租、抵押等活动。用地手续由你镇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

附件:新泉镇人民政府及连城县光荣院所属4宗国有土地及房产清单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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