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学院研究生证使用管理办法

2022-04-30 14:49:1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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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研究生证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证是证明我校研究生身份的标志和证件。为了更好地使用、管理研究生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证由研究生处统一编号、登记、发放。 第三条 研究生证注册栏加盖注册印章后生效。 (一)研究生新生取得学籍后,第一学期的注册手续在研究生处办理;

(二)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规定时间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和保留学籍。未交纳学费者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四条 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地区)的,可持本人研究生证购买优惠火车票。研究生证中乘车区间一栏的火车站名称,应填写距离家庭住址最近的站名,不得随意填写。

第五条 研究生证如有遗失,由本人填写研究生证补办申请表,写明遗失原因,经系核实签署意见后,连同学生本人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到研究生处办理补办手续。

(一) 补办研究生证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二) 如需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按规定收取成本费; (三) 凭财装处收据发放补办研究生证。 (四) 补办研究生证原则上以一次为限。

第六条 研究生证损坏严重,需要换领时,按补办手续到研究生处办理,旧证收回。


第七条 学生毕业、退学、转学或被取消学籍时,应将研究生证交还研究生处,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遗失的应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后,予以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条 研究生证只发给具有上海海关学院正式学籍的研究生,一人一证。学生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研究生证,不得转借、涂改。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经查实,除立即更正外,视情节轻重度,予以批评和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研究生证使用管理办法》(关院研﹝20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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