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遂宁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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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遂宁市市级储备粮

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2.26

【字 号】遂府办函[2008]29 【施行日期】200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遂宁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

理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8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08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遂宁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提出如下修改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储存年限。按照收获年限计算,正常储存年限:稻谷2-3年,小麦3-4年。

二、品质检测依据。市级储备粮的轮换以储存品质检测结果为依据,储存品质检测评价指标依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69-20571-2006)执行。凡达到正常储存基础之年,由所在区县粮食局负责督促承储企业按有关规定抽样送遂宁市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质量鉴定,其检测费用由承储企业负担。对鉴定为宜存粮食的则延缓至下年度储存、轮换,对鉴定为不宜存粮食的须安排在当年轮换。送检时间为当年的3


月和7月。

三、轮换费用标准。稻谷:轮换周期为2年的,每斤补贴0.05元;轮换周期3年的,每斤补贴0.09元。小麦:轮换周期为3-4年,每斤补贴0.05元。在一个轮换期内,轮换费用实行预拨,轮换工作开展初期预拨80%,待验收合格后进行清算。

四、执行时间。调整完善后的市储备粮轮换规定从200821日起执行,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厅、市农发行负责解释和完善。本次完善内容没有涉及的,仍按原办法执行。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略)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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