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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的解读、思考和体会
——兼谈义务教育法视野下的特殊教育
2006年6月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是中国教育发展新的里程碑,由此将翻开我国义务教育崭新的一页。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以保障受教育者的平等受教育权和提高全民族素质为宗旨,从义务教育的培养目标、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校设置、管理体制、均衡发展、师资队伍、教育教学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因此,既是一部指导和规范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的法律文件,又是我们这些教育工作者需要认真学习和执行的新课题和新任务。所以,下面,我将综合有关资料和专家们的解读,从三个方面谈一谈自己对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认识和体会,希望对大家今后的工作有所帮助。
一、义务教育法的修订过程和颁布实施的意义
1修订过程(关键是要搞清楚为什么要修订?)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年来,我国义务教育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这里用一组数字说明:2005年与1986年相比,全国小学 学龄净入学率由96.4%提高到99.1%;小学毕业生升学率由69.5%提高到98.4%;初中毕业生升学率有40.6%提高到69.7%。2005年年底,全国“普九”人口覆盖率已经超过了95%,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达到近1.8亿人。在很短的时间内,用较少的投入,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提升了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这是一个极其伟大的成绩。这一成绩的取得与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分不开。
2003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近600名代表建议修订义务教育法,教育部接到提案后,在当年年底就开始了修订工作。为什么要修订?一是随着国家、社会的不断发展对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如何适应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等新要求,需要在法律中得到体现。二是党和国家为促进义务教育发展出台了很多很好的政策,各地在实践中也涌现出很多成功的经验,需要提升到法律层面予以保证。三是义务教育发展也面临着新挑战和新问题,如均衡发展问题,经费保障机制的问题,提高教育质量问题,流动人口子女等义务教育权利保护问题,乱收费问题等,都需要用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2、颁布实施的意义。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实施对于解决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高起点、高标准的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兴国战略,培育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代新人和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对于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极其深远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六个新的亮点
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不分章节,只有18条,共计1800余字;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共八章63条,总字数达到7000余字,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比原法从内容到规模都大大拓展,规定更为详尽,可操作性大大增强。概括地说,有这样一些值得大家关注的内容和亮点。
1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基本性质。
义务教育具有公益性、义务性和统一性三个基本性质和特点(见第2条)。 一是公益性。所谓公益性就是免费性,新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2条)。这是一个重大进展,与国际义务教育发展基本接轨,但要完全做到需要一个过程,因为涉及到庞大的人口基数和很大的财政问题(约需2100亿)。
二是义务性,又称强制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家长、学校、政府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了这个义务,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运用法律的强制力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这是义务教育的一个本质特点。
统一性。统一性是指从培养目标到课程、教材、教学、经费、硬件等应坚持统一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均衡、公平和质量。所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教育目的、教育内容和形式等作了统一性的规定和要求。 2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国家行为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的职责,而且三级政府的责任规定的非常清楚: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以县为主进行管理(第2条、5、7条)。
从经费保障机制上看,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42条),提出“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分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落实的体制(44条)。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且“经费保障”就专列一章,共14条,内容具体,责任明确,且实行问责制(9条、51条52条),这为确保义务教育投入的到位提供了强有力的机制性保证。
多年的经验也表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关键是政府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
做到特殊教育政府办。
3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教育观念贯穿始终。
由于自然、历史的原因,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状况存在着地区、城乡、学校之间明显不均衡,教育公平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为修订法律的重要原则和方向性的要求被确定下来,并体现在法律的诸多条文上。这些规定从法律层面保证义务教育向着更加均衡的方向发展。
首先,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第6条)。包括经费(45、46条)上均衡安排、两免一补、转移支付,课程与教学质量,办学条件,教师均衡配置(32、33条)等。其次,在法律中,明确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要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22条)。再次是明确要求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16条)。最后,对弱势人群的关注,如特殊学校的学生(6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12条)、农村学校,以及鼓励城市教师和高校毕业生支援农村(33条)等。
4突出强调了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次鲜明地将素质教育写进法律,并就推进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从教育目的、教育教学、课程、教科书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提出新的要求。
首先,在义务教育的目的和宗旨上,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第3条)。 其次,在教育教学上,强调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34条)。 再次,在教学管理上,要求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学校和教师按照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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