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帆:论述北宋防弊之政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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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帆:论述北宋防弊之政的制定

宋太祖建国后,十余年内相继削平南方诸割据政权。开宝九年976),太祖卒,其弟晋王光义通过宫廷政变夺取皇位,是为太宗。太祖之卒,史籍记载迷离恍惚,可能并非正常死亡。太平兴国四年979),太宗灭北汉,此后两度伐辽,但均为辽军所败。宋初统治者虽未能尽复汉、唐旧疆,然孜孜致力于整顿内政、巩固中央集权,基本奠定有宋三百年制度的规模。太宗尝云:“国家若无外忧,必有内患。外忧不过边事,皆可预防,惟奸邪无状,若为内患,深可惧也。帝王用心,常须谨此。”1所谓防弊之政,就是围绕着预防“无状”的“奸邪”、“内患”而展开的。



防弊之政的第一原则是收权,即尽量将地方权力收归中央,从制度上保证藩镇割据局面不复出现。具体言之则包括“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等几方面。

稍夺其权——稍,意为逐渐。最初于平定南方诸国后,在当地各州设通判一职,选京官充任,号为“监郡”,后全国普遍设立,对节度使形成牵制。继而罢领“支郡”,命节度使只负责其驻节所在州的政事,其藩镇境内余州皆直隶朝廷,由朝廷委任中央文官“权知军州事”,简称知州。此举使节度使行政权力大为缩减,与一般之知州相等,仅级别稍高,以后更渐演变为虚衔,只领取俸禄而不赴任。对包括宋初节度使在内的州长官,一方面采取三年一易之法,经常调动,另一方面充分利用通判一职的监督权,规定凡事须通判共同签署始得实行,以此保证中央对诸州的控制。

制其钱谷——改变过去节度使把持地方财政,以大量财物留使、留州的现象,令各州财赋除留必需之经费外一律上缴,由中央财政机构三司统一管理。设诸路转运司,代表中央综理一地区财政(全国共分十五路),加强对地方的财政检查。又下令废止晚唐以来藩镇经营贸易的特权,“由是利归公上,而外权削矣”。

收其精兵——继续推行周世宗时期的政策,将地方精锐部队尽量


征入禁军,地方所统皆老弱不堪攻战,仅任工程力役,称为“厢军”。禁军的布置采取“守内虚外”策略,20余万禁军之中,京师附近驻扎10余万,地方分驻10余万。地方的禁军皆非常驻,而是实行“更戍法”,定期更换移动。如此,使中央相对于地方的军事优势较之五代更为强化。

防弊之政的第二原则是分权,即尽量使各层权力机构的权力趋于分散,令其互相牵制,防止出现专擅现象。在中央,宰相(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之外,增设参知政事为副宰相。又改变昔日宰相机构“事无不统”的状态,令枢密院专掌军政,三司专掌财政,其中枢密院与宰相分掌文武大政,号为“二府”。三司长官三司使则号称“计相”。枢密院虽掌军政,其权主要限于发令调遣,并不参与日常统辖。统辖军队的是殿前都指挥使司、侍卫亲军马军都指挥使司、侍卫亲军步军都指挥使司三机构,合称“三衙”。即所谓“天下之兵,本于枢密,有发兵之权而无握兵之重,京师之兵(按指禁军),总于三帅,有握兵之重而无发兵之权”。不仅如此,日常统兵与战时统兵又有区分,三衙仅是日常统兵,遇战事由朝廷另委将帅统兵出征,战毕兵归三衙,将还本职。

在地方管理方面,初设诸路转运使司(简称漕司)监管地方财政,兼及行政监察,号为“监司”。但以后又增设多种名目的路级监司,提点刑狱司(简称宪司)主管司法,提举常平司(简称仓司)主管仓储,安抚使司(简称帅司)主管军务、治安,合称“四监司”。它们互不统属,路之辖境划分不尽相同,或虽相同而治所未必在一地。既各有主管范围,但也互有重叠,往往使之兼理他务。州级机构中(宋朝州以外又有府、军、监等地方机构,大体与州平级),通判与长官形成分权,同签文书,“既非副贰,又非属官,故常与知州争权,每云‘我是监郡,朝廷使我监汝’,举动为其所制”。以致“州郡往往与通判不和”。

又有一项与分权原则相关的制度,即官、职、差遣分离。隋唐传统官称至宋依然保留,但徒具形式,仅代表资历、俸禄的高低,居其官者通常不掌其事。文官又有称为“职”的衔号,如殿阁学士、修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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