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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仓库物品领用规定(试行)
为保证学院日常教学工作顺利进行,优化学院办公用品配置,根据学院实际特制定办公用品的领用制度如下:
1.办公用品和教学用品的领用,必须由各部门物品领用人凭部门领导批示的物品领用单领取,经总务仓库保管员审核后再行发放,特殊物品或具体数量、较多物品的领用,需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领取。
2.维修用品的领用,遵循以旧换新原则,必须由物业维修科长签署领用,经保管员审核后再行发放,无维修科长签批不得领用。
3.凡领用手续不完备和不符合领用规定者,仓库保管员有权不予供应。凡符合领用规定、具备供应条件的领用,仓库保管员不得故意刁难领用者。
4.领取时间定于每周一—周四下午领取,如特殊情况可电话联系:XX。
5.特殊物品,较多物品的领用需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报仓库申请,以便仓库备货。
备注:
1.特殊物品是指:有特定用途且不经常库存的物品。
如:特制文件盒,消毒药水、用具,因为接待领用特殊用品等。
2.较多物品是指:有特定用途且数量较多一次性的活动用品。 第一条学院的一切房产均属公有财产,由总务处统一管理,建帐立卡,任何人不得侵占。公有房、门市房的一切设施均属学院资产,凡租用学院公有房、门市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爱护所有房产设施,按规定交纳房屋租金和水电费。对无故不交费者,学院有权采取强制驱离等措施。
第二条总务处要依据法律、法规管好学院房产,合理利用学院的房产,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固定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新建、改建、翻建建筑物,必须由学院批准,并按批准的计划施工。总务处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全部资料交总务处房产科备案。
第四条教学实训用房如确需改建、拆除、移动的,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总务处审查后报主管院长批准,上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同意后,方可动工。
第五条总务处要经常检查房屋结构完整情况,及时提出维修计划,严格执行防雨、防寒季节检查制度。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侵占住宅的公用部分,不得对房屋承重墙等有损建筑物安全的部位进行改造、移动、拆除。维修共用部分和设施时,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不得无故阻挠。
第七条学院的房产、场地、门市房出租,应符合济南市相关规定。 第八条对有下列行为者,总务处有权收回原使用房屋,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㈠强占房屋的
㈡擅自转租、转让、转供、转兑房屋,未经批准引进其它单位经营的
㈢擅自改变房屋原使用性质和用途的
㈣擅自对房屋改、扩建、加层、搭建和改变房屋结构形状室内布局及拆除和移动房附属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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