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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在蓉
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成办发[2017]11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23 【实施日期】2017.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在蓉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
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17〕11号)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在蓉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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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在蓉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及以下国有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气及物业管理(以下简称:“三供一业”)职能分离移交给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6〕4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财政厅〈四川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6〕86号)精神,结合我市分离移交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严格按照国办发〔2016〕45号文规定,稳步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二)规范标准,有序实施。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 (三)职责明晰,有效衔接。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为企业,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共同协商分离移交事项并组织实施,确保分离移交工作有效衔接。 二、工作目标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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