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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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7.30 【实施日期】2002.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4号)

《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7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91日起施行。 2002730

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20027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案资产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 / 3










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涉案资产,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其他各自管辖的案件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服务收费。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涉案资产价格鉴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关)或者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对需要确定价格的涉案资产进行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和价格鉴证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国家指定的涉案资产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下列涉案资产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未经价格鉴证的,不得拍卖、变卖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处分:

(一)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于确定的资产; (二)对价格有争议的资产; (三)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资产;

(四)依法扣押、追缴、没收、查封的资产以及依法应当强制执行的资产; (五)需要抵债、拍卖的破产企业的资产;

(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确定价格或者损失的其他涉案资产。 第八条 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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