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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员工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员工因公因私出国
(境)的审批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中组部、公安部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信用社(银行)员工出国(境)联系工作、参加会议或交 流、考察等活动,或者出国(境)探亲、旅游、办理私人事务等。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其出国(境)申请: (一)与未了结刑事、民事案件有关联的; (二)正在接受上级机关或稽核监察部门调查的; (三)有遗留问题尚未查清的; (四)有责任贷款数额较大的;
(五)正在接受培训学习和在基层挂职锻炼的; (六)有其它不宜出国(境)情形的。
第四条 员工因公出国(境)学习、考察必须由省联社统一安排;省联社各办事 处,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不得自行安排;由地方 政府组织的,须报省联社批准。 第五条 员工因私需要出国(境)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以下权限和程序 办理审批手续:
(一)县联社及基层信用社一般员工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批,基层信用社主 任,县联社稽核部门对其进行离岗审计,报省联社人力资
源部批准;
(二)县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由办事处组织对其进行离岗审计,报省联社人力 资源部签注意见,报省联社分管领导批准;
(三)省联社机关、直属二级机构、办事处一般员工,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注 意见交省联社人力资源部,报省联社分管领导审批; (四)省联社机关、直属二级机构、办事处正副职负责同志,由省联社人力资 源部签注意见,报省联社领导批准。
第六条 员工出国(境)申请得到批准后,应按规定到当地外事部门和公安机关 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国(境)证件,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本单位人事部门。
第七条 员工出国(境)之前,应由本单位负责人安排人员做好工作移接交,保
证工作衔接和连续性。
第八条 员工因公出国(境)的有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与工作无关的费用 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员工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的,责令其限期说明情况,并视情节轻重 按《信用社(银行)员工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限期不回的,给 予开除,并将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条 员工出国(境)期间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 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不亢不卑、有礼 有节,坚持原则、立场坚定;
(二) 讲究文明礼貌,注重着装仪表,言行得体,遵守当地法律,尊重当地风 俗习惯,不参与不健康的活动;
(三) 严守国家和单位秘密,因私出国(境)者不得以工作职务、身份参加任 何活动。
员工违反以上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恶劣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出国(境)应在批准的时间内及时归国(入境)。需要延期 的,应提前向单位领导说明理由,并按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员工出国(境)归来后应及时回单位报到,照常上班。因公出国
(境)的应将有关情况向单位领导和省联社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汇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联社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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