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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预算外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国动字[1998]2号 【发布部门】国防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8.01.14 【实施日期】1998.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 国动字〔1998〕2号
1998年1月14日)
各军区人防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财政厅(局),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人防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一、 人防预算外资金的范围
人防预算外资金是各级人防主管部门除中央和地方预算拨款以外的,依据法律、法 1 / 2
规、规定,经中央、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用于人防建设的各项资金。主要包括:新
建民用建筑应建未建战时用于防空地下室的易地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收取的经费;其他未纳入人防预算管理的资金。
人防事业单位开发利用人防设备、设施,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平战结合收入,不作为人防预算外资金管理,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二、 人防预算外资金的收取
人防预算外资金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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