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补考及重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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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补考及重修规定



一、课程补考及管理

1.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在下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有一次补考机会; 2补考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记载。补考及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3凡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必修课须重修原课程选修课可重修原课程也可在规定范围内另行选修。

4.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考试不及格或没成绩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安排补考,补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

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参加补考:

1无正当理由,考试旷考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校教务处批准,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2考试作弊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校教务处批准,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3.该门课程旷课累计超过教学计划时数1/3以上和无故缺交平时作业1/3以上者,直接重修。

二、课程重修及管理 1重修形式

可分为插班重修和组班重修,原则上应在原开课时间的下一学年内进行。 2未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处理

对于在标准的学制年限内,因部分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而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可允许其延长在校学习的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对于在标准学制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其中有部分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暂时结业处理。

3重修考试的组织和成绩记载

⑴插班重修、组班重修的课程考试需参加期末统一的考试如重修课程是单独授课可另外安排考试,但必须实行教考分离;

⑵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本学期所修其他课程冲突,可办理缓考;

⑶重修课程考试通过后,成绩按“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补考及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4重修的组织实施


⑴重修由教学处负责组织,各系、部负责实施;

⑵每学期第2周在各系、部办理重修课程的申请及相关手续;

⑶教务处根据重修报名情况,开设相关课程的重修班,班级人数在20人以下的一般采取插班听课或网上授课的办法,重修人数达20人以上的可利用双休日组班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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