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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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发展中国特色研究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研究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92号)的精神,特制定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名额,在全日制研究生范围内择优评审。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评奖条件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评奖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国家奖学金: 1.受过学院、学校处分者; 2课程考试、考核不合格者; 3.毕业论文开题未能通过者; 4.中期考核未能通过者;

5.学位论文机检、评阅、答辩未能通过者; 6.其他。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七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校办(1人)、研究生部(3人)、科研处(1人)、学生处(1人)、监审处(1人)、财务处(1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2人)组成,共11从。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裁决评审结果等工作

第八条 各院(所、中心)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奇数人),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人数至少五人,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名单、评奖办法、公示名单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所在院(所、中心)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条院(所、中心)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院(所、中心)内进行不少于5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所、中心)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级财政、教育门。

第五章评审实施

第十三条针对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国家奖学金评定以上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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