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钢(时任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金融管理总部总经理)(南银罚字〔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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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钢(时任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金融管理总部总经

理)(南银罚字〔2021〕4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南银罚字〔2021〕4号 【处罚日期】2021.08.02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处罚机关类型】中国人民银行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南昌市

【处罚对象】应建钢(时任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金融管理总部总经理)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6 17:38:46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

名或名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的

日期 1 / 2

南银罚字〔2021〕4号

应建钢(时任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金融管理总部总经理) 对九江银行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罚款人民币2.7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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