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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讲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外部讲师管理,充分发挥外部讲师的作 用,依据整合资源、成果共享、规范运作、成本控制的原则,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讲师, 是指在培训实施过程中, 为满 足业务发展和员工综合素质提升需求,更好达成教育培训工作目 标,聘请的承担授课工作的公司系统外部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分支 机构。
第四条 只有公司内部讲师和课程无法满足培训需求时方可 聘请外部讲师。
第五条 省级(含)以下分公司聘请外部讲师, 由所在省级分 公司教育培训部根据培训需求确认外部讲师人选;与社会专业培 训机构或咨询机构合作,由其派出讲师的,需与该机构签订书面 的合作协议,并经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室批准。总公司聘请外部讲 师的,由总公司教育培训部根据培训需求确认外部讲师人选。
第六条 聘请外部讲师, 应当提前审核外部讲师资格。 审核的 要素包括:
(一)能够确认和标识外部讲师身份的信息: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证件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能够确认外部讲师学术水平的信息:最高学历、职务 职称等;
(三)能够确认外部讲师工作经验的信息:主要培训方向、 主要研究成果、工作经历等。
第七条 培训需求单位 (部门) 应当在外部讲师承担授课工作 前,就培训需求、培训目标、培训背景、学员情况等内容与外部 讲师进行充分的沟通。外部讲师在与培训需求单位(部门)关于 授课内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方可承担授课任务。在必要时,培训 需求单位(部门)可审核外部讲师的教学大纲或者课件。
第八条 外部讲师完成培训授课任务后, 培训主办单位应组织 学员进行教学评估。对于不能满足培训需求、评估结果较差的外 部讲师,总、省两级公司教育培训部不再将其作为外部讲师人选。
第九条 外部讲师的授课费标准原则上根据外部讲师的专业 职称或职级,结合其培训资历、影响力和市场授课费水平确定。
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级的,税后授课费每课时不得超过
2000 元;具有副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级的, 税后授课费每课时不
得 超过 1500 元;具有讲师职称或相当职级的,税后授课费每课时 不得超过 1200 元。社会专业培训机构或者咨询机构讲师,税后 授课费平均每课时不得超过 2000 元。
省级(含)以下分公司聘请外部讲师授课费水平超出上述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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