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法》与社会审计监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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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法》与社会审计监督()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通过有效的核算和监督,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和政府部门改善经管理评价财务状况、作出投资决策、进行宏观调控提供信息服务。所以,规范会计行为,依法防范、制止、打击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等违法行为,是保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为此,《会计法》的修订,突出体现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宗旨。为实现这一宗旨,新《会计法》确立了单位内部监督、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审计监督(以下简称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模式,并明确了社会审计监督的地位、作用,进一步健全了会计监督体系,强化了社会审计监督的法律依据,既有助于注册会计师社会审计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同时,也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

一、社会审计监督地位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逐步确立

我国的社会审计制度产生于20世纪初,恢复重建于80年代。198012月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合资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按规定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并附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公正会计师的查账报告"这一规定为注册会计师制度的恢复重建创造了条件。为适应这一需要,财政部随后发布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始恢复和起步。从此,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显著,业务领域以三资企业查帐验证和会计咨询为起点,逐步扩展到国内各类企业的查帐验证、产评估、税务代理、外汇检查、经济纠纷调解、司法经济案件鉴证,以及受聘担任企业会计顾问,对经济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等各类鉴证与咨询业务。

199310月,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注册会计师社会审计监督的主体地位。同时,《公司法》《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证券法》等法规也对注册会计师提出了执业要求。1996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提出:为了有效制止和防范利用会计信息弄虚作假,提高会计报表质量,要依法实行企业会计报表审计制度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情况,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采取分步到位办法。据此,财政部制定了《国有工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就国有工交企业年报审计工作开始进行试点。199810月,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进一步转变财政职能,发挥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会计监督中的作用,发布了《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规定从1998年起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除个别特殊行业(企业)外,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其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在规定时间内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至此,我国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正式建立。

新《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新《会计法》的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审计监督的地位和作用,体现了会计监督制度的重大转变。二、会计监督体系中社会审计监督与政府、内部监督的关系及其责任

维护会计工作秩序,强化会计监督,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包括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单位内部审计监督在内的会计监督体系,这是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的有利手段。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与社会审计监督

《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一规定既确立了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地位,又阐明这些监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和权限进行,不能超越权限范围进行监督。 会计工作社会审计监督,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受托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政府借助于社会审计对企业会计工作监督,是有效制止和防范利用会计报表弄虚作假,提高会计报表质量的重要手段。

应该指出的是,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在许多方面有很大的差异:

首先,政府监督是代表国家实施的监督,具有法律的强制性;社会监督是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以独立第三者的身份对受托单位进行的监督,委托人自愿委托是前提。 其次,政府监督的目标由有关法律加以规定,社会审计监督的目标由注册会计师和委托人根据业务特点确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相关单位的会计工作监督目标不尽相同,各有侧重。因此,为了避免政府有关部门对单位重复检查,《会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社会监督的目标是依照委托人的需要委托要求确定的。例如,政府要求企业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会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发表意见。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可以接受委托承办一些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审计目标有其特殊性。

再次,政府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社会审计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规则。例如,审计机关实施监督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等,税务机关的监督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殖税条例》等;注册会计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监督的。 (二)会计工作的内部监督与社会审计监督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作为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单位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具有重要的作用。从注册会计师审计角度来看,无论是制度基础审计,还是风险导向审计,都离不开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这个前提。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时,首先要研究和评价企业的内部会计监制度注册会计师实施连续审计时,还要检查以前年度对企业提出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进建议是否得到改进和落实。

(三)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报告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审计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发表的审计意见负责。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转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责无旁贷。一个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舞弊或违犯法规行为,单位负责人首先要承担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职能是鉴证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一般采用抽样审计,加之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度固有的局限性,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造假行为,注册会计师即使尽到了应有的职业谨慎,有时也很难发现这些问题。因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只能向委托人合理地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会计报表使用人决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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