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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加强税源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发[2004]231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10.28 【实施日期】2004.10.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加强税源管理的通知
(宁政发[2004]2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全市经济保持了快速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主体的流动性明显增强,在税收征管和财政分配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为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防止税源的无序流动和政府税收的流失,现就加强税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规范税源转移行为,合理分配税源流动形成的利益,优化市场 1 / 2
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二、税源管理对象和范围
我市区域范围内(包括13个区县、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工园区和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等)的企业,在区、县、开发区等之间新发生的流动行为均纳入税源管理的对象和范围。 三、税收征管和财政分配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性质和税源转移方式等不同情况,实施分类管理。 1、整体搬迁的生产型企业 (1)在收入归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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