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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区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
作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沪财企[2012]1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03.20 【实施日期】2012.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区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财企[2012]15号)
各区县财政局:
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切实落实全国人大“汇总编制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工作要求,完善政府预算管理体系,现就进一步做好区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区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推进总体进展顺利,但发展不平衡
自去年7月,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区县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指导意见》(沪财企〔2011〕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来,在各区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各区县财政部门的不懈努力,全市大部分区县已按照市里的统 1 / 2
一部署,积极推进区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多数区县已完成了职能的调整,一半以
上的区县已制定并出台了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或办法,大部分区县已开始着手试编2012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区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总体推进情况较为顺利。但从目前情况看,各区县工作进展不尽一致,个别区县工作推进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个别区县工作关系尚未理顺。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国发〔2007〕26号)规定,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是预算单位。国发〔2007〕26号文件和本市《指导意见》下发后,区县财政部门与国资监管部门积极协调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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