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婚姻法和收养法重点知识点三下

2023-01-24 01:29:12   文档大全网     [ 字体:小 中 大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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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

「收养关系的成立」 1.收养人

(1)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没有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注意】收养人的条件口诀:“无子一子有能力、无病无罪满三十”。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和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规定的限制;

(3)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4)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査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6)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周岁40以上;

2.被收养人

(1)须为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

(2)丧失父母的孤儿;

(3)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成年人;

(4)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注意】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其他规定

(1)子女送养作为夫妻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但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2)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3)未成年孤儿的监护人,必须在征得有抚养义务人同意时,才可以送养该孤儿。

5.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

(1)收养可以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收养双方或一方要求办理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2)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对提交材料加以全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3)被收养人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应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的效力」 1.收养的拟制效力。

形成收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效力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收养的解消效力。

养子女与生父母和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子女姓氏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收养关系的解除」 1.收养关系解除条件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协议解除,达不成协议的,起诉);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不能达成协议的,起诉);

(3)养子女年满8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2.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和方式

(1)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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