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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闵行区社会事业设施资源开
放、整合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闵府发[2008]12号 【发布部门】80903B002 【发布日期】2008.07.24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闵行区社会事业设施资源开放、整合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闵府发[2008]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提升本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软实力”,加强全区社会事业设施资源的开放、整合和监管,充分发挥社会事业设施资源的整体优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根据国家、市相关政策规定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闵行区社会事业发展与改革的指导意见》,特制定如下若干意见: 一、社会事业设施资源的开放
(一)本办法所指的开放对象是涉及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公共社会活动需要,处于本区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拥有的各类性质的文化、教育、体育和其他服务设 1 / 3
施。包括:
文化设施:具体指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工人文化宫以及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
教育设施:具体指各类普通及专用教室(含多媒体教室)、图书阅览室(含电子阅览设施)、电脑房、会场等教育设施。
体育设施:具体指各类体育场馆,包括操场、各类球场、田径跑道、游泳馆、健身会所等室内和露天运动场所。
其他设施:具体指各类公园、科技馆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进一步拓展开放对象和范围。凡区属(包括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区属单位)所拥有的上述设施,在2008年12月31日前,符合社区居民需要和安全使用要求,在合理安排好自身工作的基础上,均应划出适当时段,向社区居民开放。区属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各类公园、科技馆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免费对外开放。
与此同时,鼓励和支持本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市属企业、院校等,以下简称区域内其他单位)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社区居民开放。
(三)加强开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政府指导、属地管理、部门服务、多元监管”的原则,以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为主体,统一组织或管理辖区内社会事业设施资源的开放工作,及时公布开放场所和相关内容,通过办理社区居民活动卡等形式,有序推进上述公共服务设施向社区居民逐步开放。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服务和协调。
(四)落实开放的各项措施责任。为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各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要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加强开放使用的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对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开放。同时保证开放经费的落实到位,并对经费的使 2 / 3
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开放单位要加强对开放设施的维护、检修和日常管理,制订规
范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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