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闵行区社会事业设施资源开放、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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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闵行区社会事业设施资源开

放、整合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闵府发[2008]12 【发布部门】80903B002 【发布日期】2008.07.24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闵行区社会事业设施资源开放、整合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闵府发[2008]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提升本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软实力”,加强全区社会事业设施资源的开放、整合和监管,充分发挥社会事业设施资源的整体优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根据国家、市相关政策规定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闵行区社会事业发展与改革的指导意见》,特制定如下若干意见: 一、社会事业设施资源的开放

(一)本办法所指的开放对象是涉及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公共社会活动需要,处于本区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拥有的各类性质的文化教育体育和其他服务设 1 / 3








施。包括:

文化设施:具体指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工人文化宫以及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

教育设施:具体指各类普通及专用教室(含多媒体教室)、图书阅览室(含电子阅览设施)、电脑房、会场等教育设施。

体育设施:具体指各类体育场馆,包括操场、各类球场、田径跑道、游泳馆、健身会所等室内和露天运动场所。

其他设施:具体指各类公园、科技馆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进一步拓展开放对象和范围。凡区属(包括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区属单位)所拥有的上述设施,在20081231日前,符合社区居民需要和安全使用要求,在合理安排好自身工作的基础上,均应划出适当时段,向社区居民开放。区属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各类公园、科技馆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免费对外开放。

与此同时,鼓励和支持本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市属企业、院校等,以下简称区域内其他单位)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社区居民开放。

(三)加强开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政府指导、属地管理、部门服务、多元监管”的原则,以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为主体,统一组织或管理辖区内社会事业设施资源的开放工作,及时公布开放场所和相关内容,通过办理社区居民活动卡等形式,有序推进上述公共服务设施向社区居民逐步开放。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服务和协调。

(四)落实开放的各项措施责任。为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各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要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加强开放使用的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对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开放。同时保证开放经费的落实到位,并对经费的使 2 / 3










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开放单位要加强对开放设施的维护、检修和日常管理,制订规

范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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