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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注册会计师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印章(以下简称“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加强印章管理,根据《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 规范审计市场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的业务报告上签名后,必须加盖本人印章。
第三条 印章由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统一刻制,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到省注协领取后,发至各注册会计师,由其本人保管。
第四条 印章用料为红色塑料。内容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字样,第二部分为注册会计师姓名,第三部分为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编号。
第五条 印章使用最新的印章防伪技术。
第六条 印章印模与注册会计师的近期一寸免冠彩色(蓝底)照片、注册会计师本人签名在省注协存档备案,以便查证。
第七条 印章丢失,需在当地报纸挂失,由事务所写出补章申请,随同挂失报纸报省注协补发新印章。
印章损坏的,由事务所写出补章申请,随同旧印章报省注协补发新印章。 第八章 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不按规定使用印章、伪造印章或允许他人使用印章的,视情节轻重,给于行业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并记入事务所、个人诚信档案。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自省外转入,转所手续完毕后,由事务所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印章刻制事宜。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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