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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餐饮服务单
位食品安全技术审查规范(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布部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3.25 【实施日期】2016.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技术审查规范
(暂行)》的通知
各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北京市小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技术审查规范(暂行)》已经市局2016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5日
北京市小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技术审查规范(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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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小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技术审查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小餐饮服务单位,指具有即时制作、即时消费餐饮服务特征且固定场所的室内经营使用面积在20㎡以上、150㎡以下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含乡村民俗旅游经营者)。
第三条 各辖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人口控制政策的有关要求,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的指导下开展行政许可工作。
新设立的小餐饮服务单位在取得相应营业执照后,可向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市局直属分局按照《办法》要求受理当事人申请,并依照《办法》、《细则》和本规范对小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许可技术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本市辖区内小餐饮服务单位申请行政许可,按以下标准实行分类技术审查: 2 / 3
(一)申请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糕点类、自制饮品类制售项目和食品销售类项
目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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