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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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档案

【发布部门】山东省档案局 【发布日期】2003.10.16 【实施日期】2003.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档案局 200310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山东著名人物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维护著名人物的历史地位,激励教育后人向先进模范人物学习,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山东省档案条例 》的规定,山东省档案馆决定设立“名人档案库”,专门收藏山东著名人物的档案资料。为加强和规范著名人物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著名人物(简称名人,下同)是指在某一学科、领域、行业做出过 1 / 3








重大贡献,产生巨大影响,并得到社会历史认可的历代山东籍或在山东境内长期工作

活动过的非山东籍的著名人物。主要包括:

(一)担任过副省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或相应级别的领导人; (二)被授予中将以上军衔或担任过正军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军人;

获中央军委英模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其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著名军人; (三)全国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具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企业家; (四)担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在某项科学技术领域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五)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成就突出的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

(六)奥运会奖牌获得者,亚运会及其他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项目冠军、亚军及在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运动员、教练员;

(七)著名社会活动家,宗教界著名人士,著名民间艺(匠)人; (八)长期在山东工作活动过的著名华侨领袖,著名外籍华人;

(九)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著名人士。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名人档案是指名人在长期的工作学习、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不同载体的各种文字、声像材料和实物。

第四条 名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名人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

山东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名人档案工作的规划、管理、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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