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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的变迁
教学目标:由于不存在一种把法律教育作为司法官任职资格的体制,故而清末时“法政”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关系不是很大。而在民国时期,通过司法官考试这一纽带,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1当然也有不以培养职业人才为主要目标的院校,例如从一份早期的课表上看,东吴法学院的目标是要“使学生充分掌握世界主要法律体系的基本原理,以培养可为中国法学创新作出贡献的学生为闳旨。”2但在“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转为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士。
教学内容:各院校普遍重视英美法和罗马法教育。这既是借鉴国外法学教育模式的结果,也是由于罗马法教育的特殊功能所致。3邱汉平阐述开展罗马法教育的理由,“要之,吾人研究罗马法之目的,非罗马法之目的,非欲以稽古自炫。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研究罗马法者,所以溯其本而究其始也。苟从法学之价值观之,罗马法为治法者之基本学问,倘能融会贯通,法学知识已习过半矣。”4以东吴法学院为例,在最初的若干年中,东吴法学院讲授的中国法极为有限;在1923-24年间列入课程体系的只有一般性的中国法课目。到了1926年,除保留他们学习的大部分普通法和比较法课目外,学生们至少要修习中国的家庭法、刑法、诉讼法、民商法这类基本课目。但在20年代后期,中国主要法典的制定扭转了教学方法和课程内容;据此,对于这些基础性法律的学习势所必然地构成了大多数法学院(包括东吴)的主干课程。与此同时,1928年以后更为强烈的政府控制也意味着加强对法学院课程设置的监督。这样,左右认可的法律学值得最低要求得以确立,并逐步为中央政府所强制实施。5 再以北京大学为例,在1949年,北大法律学系已经来不及制订整体的教学计划。因此,只能考虑削减一些“反动的和不合理的课程”,除这些课程外,继续维持1948年的课程。法律系从1949年下学期拟停开以下课程:(1)比较宪法(2)民事债务(3)司法制度(4)民法亲属继承(5)刑事诉讼程序(6)刑事政策(7)商法(8)民事诉讼程序(三年级)(9)民事诉讼程序(四年级) (10)国际私法(11)英美法(12)诉讼实务。详细的课程列表可见表1,表2。
表1 1949年法律学系维持1948年度的课程
课程 新哲学 社会发展史 马克思经济学说 国际关系 现行法令政策研究
比较宪法 民事债务 司法制度研究 民法亲属继承 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政策
开设年级 各年级 各年级 各年级 各年级 各年级 二年级 二年级 二年级 三年级 三年级 三年级
课程性质 必修 选修 选修 选修 选修 必修 必须 必修 必修 必修 必修
学分 3 3 2 2 2 4 上4、下3
2 上2、下1 上3、下2
4
任课教员 张志让 费青 冀贡泉 汪瑄 芮沐 汪瑄 芮沐 冀贡泉 芮沐 冀贡泉 黄觉非
12
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P13 《东吴大学概览1919-1920》,P31 3
黄涛涛[1].论民国的比较法教育[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2):115-121. 4
黄涛涛[1].论民国的比较法教育[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2):115-121. 5
《培养中国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 艾莉森·W·康纳 P6
商法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 国际私法 英美法 诉讼实务
三年级 三年级 四年级 四年级 四年级 四年级
必修 必修 必修 必修 选修 选修
8 2 上3、下2 上3、下2 上3、下2
4
何基鸿 纪元 纪元 费青 冀贡泉 吕时正
表2 1949年法律学系新开课程表
科目 新刑法原理 政策与法令 宪法原理 新民法原理(一)
犯罪学 名著选读 马列主义法律理
论 国际公法 新民法原理(二) 国际公法研究
每周时数
2
6 2 2 2 1 2 3 2 2
学分 上2、下2 上4、下3 上2、下2 上2、下2 上2、下2 上1、下1 上2、下2 上3、下3 上2、下2 上2、下2
课程性质 一、二年级必修
必修 一二年级必修、三四年级选修 二年级必修 二三四年级必修 四年级必修,二三年级选修 三四年级必修,二年级选修 三年级必修 三年级必修 四年级选修
担任教员 蔡枢衡 全系教授 张志让 刘志敭 严景耀 何思敬 何思敬 汪瑄 芮沐 汪瑄
从表格中可以看到,这一时期的学习内容更倾向于理论性,以大陆法律为主,并且出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有关课程。在1952年8月中旬,北大教务处公布了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文法学院各系课程暂行规定修正草案(初稿)》,其中提到以马列主义课程为基本课程,以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切实改造其他一切课程;各系课程根据由简求精的原则,适当减少各院系组的必修课程,加强各课程之间的练习,每周学习时数最高以60小时为限,最低不得少于40小时;每学期授课时数以满16周围原则;毕业年限一般为四年,学分总数不得少于120;假期实习、实验、调查等以不计学分为原则。经过院系调整之后,马列主义课程的渗透更为明显了。
教学方法:以东吴法学院为例,东吴法学院的教师们有力地坚持着比较法教学,代表人物如教务长刘伯穆的学生孙晓楼(1927届,1932-39年在东吴法学院任教并兼任副教务长职)。在富有见地和说服力的《法律教育》(1935年出版)一书中,他论述了比较法研究对于交往日益密切的时代的必要性;以法理为基础的新法律在中国的发展同样需要考察外国法的发展。6他认为,这种研究的最终目的在于改善中国法,而不是简单地为外国法而研究外国法。 除东吴法学院外,至少在最初同一时期,比较法方法也为其他的法学院初步采用。例如国立北京大学校长蔡元培在组建该校的法律系时,就决定以比较法为起点,以便在法律制度仍处于发展和修订之际,最有效地利用当时的已有资源。7尽管当时其他的法学院也讲授某些比较法课程,但都比不上东吴的深度和广度——30年代东吴的比较法科目一直占课程体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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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楼 《法律教育》(1935)P74-78
孙任以都《1912-1949年学术共同体的成长》P372
三分之一。8例如,1934年东吴法学院公布的课程就有(1)中国法,(2)近代大陆法(法国、德国、日本和苏俄民法),(3)英美法,(4)罗马法以及(5)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9
学生不但要学习罗马法和法律拉丁文,还要研究大陆民法(德国或法国);比较法选修课有各国法制史和各国刑法比较。10由于这些科目遍涉古今法律,所以一位30年代的毕业生把法学院的这种比较方法描述成“纵横兼有的方法”。11
1937年,当法学院的教学计划最终由5年减至4年时,比较法教学仍为法学院所要求,而且后来的学生仍为法学院注重外语和涉外关系所吸引。12甚至在1949年后,东吴法学院的教授们还保留着他们在法学院讲授比较法使命的信念,因为它“始终是该学院的特色所在”。迟至1950年,东吴当局仍然希望以东吴过去在外语和比较法方面的优势为基础,加强国际法的教学计划。值得注意的是,比较法教育强调实践导向,理论性较弱。总体而言,民国各院校所开设的比较法课程是一门工具性的辅助性的科目,其中以比较宪法、比较民法和比较刑法等课程最为普遍,而理论性较强的比较法绪论课程则很少有院校开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当时的比较法研究与教学的独立性不够。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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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振为《19年来之东吴法律教育》,《法学杂志》1934年,卷7,P241,246 《中华法学杂志》,1934年,卷7,内封 10
孙晓楼 《法律教育》(1935)P189,194,196 11
上海访谈.艾莉森·W·康纳与50多位东吴法学院的毕业生、教师或者其他的知情人就东吴法学院及其毕 业生的有关情况作了访问和讨论. 12
上海访谈(1992.11.8) 13
黄涛涛[1].论民国的比较法教育[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2):11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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