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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粤劳社函[2008]209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8.12.30 【实施日期】2008.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2008年12月30日 粤劳社函〔2008〕2092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推动跨地区就业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顺利接续,明确各参保地的责任分担,完善转移基金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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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
为推动跨统筹地区就业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顺利接续,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参保地的责任分担,完善转移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府办公厅《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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