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实务】林业企业增值税会计的核算

2022-04-17 15:40:18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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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林业企业增值税会计的核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2号文件规定,森工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1231日以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这项政策对于林业企业而言,是一件节约资源、多创效益的好事。充分利用好这项优惠政策,能够增强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和市场竞争能力。随着这项政策的深入实施,如何正确反映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的各个环节的情况,是确保这项优惠政策享受到位的前提,对此笔者谨就林业企业即征即退产品的增值税会计核算谈一下粗浅的认识。 一、单独核算

对“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应单独设置原材料、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产品名称应与财税[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列举的产品名称相符合。在应交税金明细账中要单独反映即征即退产品和非即征即退产品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对既生产“三剩物”又以该“三剩物”为原料连续生产征即退产品的企业,账务处理上应明确反映“三剩物”下步生产的投入过程,以保证核算的连续性和独立性。即征即退产品的单独核算,使得该产品从原料采购、产品生产、产品销售到销项税金计提、进项税额抵扣、应交增值税计算交纳等整个过程清晰明确,既便于企业管理决策,又便于税务机关的检查。 二、计算分摊进项税金 对于生产即征即退产品取得的进项税,能够明确是为生产该产品发生的,可直接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即征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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