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理论中的法律思想

2023-03-02 07:20:13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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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理论中的法律思想

--我的马列主义情怀

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发展同时也是是法律一部的血泪史,法律本身的发展与马克思主义有着重大的联系,通过对马克思论的基本原理理论研究可以从中发现实际社会法律论的重要的理论依据。主体、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主观理解和客观结果作为刑法一般犯罪的重要的构成要件,在我国刑法的发展上具有重大的意义,通过对要件的分析判断来作为法律的执行依据。在这几个要件中因果关系和主观对结果事实的判断在马克思理论理上有着重要的理论依据。

1法律事实真理于马克思理论真理认识

或许真理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的主题,人类的发展的重要任务就是对真理的不断确定,法律是人类追求和捍卫真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我们在认识事实的过程中发现真理,在实践中验证真理,而这将可能会最终反映法律中。真理被认为是对周围事物的一种反映,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同时法律也会随着人类认识真理的过程而同时进行发展。

真理是永远的,无论世界如何发展真理永远且无条件的与谬论有着明确的界限,同时法律的判定中的真理也是绝对的。对于放火、杀人、抢劫、强奸等恶意的暴力性质的、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永远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同时法律对真理的认识也在发展的过程中无限的接近于一个“理想点”,例如:全世界的法律都具有是不同的,同时都在不断的进行着改进,全球每个国家对于死刑的认定也是不同的,但是全球存在着一个趋势就是对死刑的减少适用,这就是人类发展的过程中对于“人的生命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个真理无限接近的必然。

真理是具有一定条件限制的,人类对事物的认识是具有一定局限性的,对于世界的不断的发展、人类认知能力的改变,真理对所反映的对象也同时具有了一定条件和限度。在没有认识到遗传生物学原理的时代,近亲结婚在封建贵族中被认为是对纯正的贵族血缘的传承、是一种贵族的象征,但是随着人们认识到近亲之间遗传可能引发高概率的遗传病,近亲之间的结婚已经被法律所严格禁止,即使是结婚也是不被法律所保护的绝对无效的婚姻关系。以真理永远都是包含有一定的条件,法律也永远是有一定的时间和条件的,这同时也成就了“法不溯及既往”这一法律的基本原理。

对于不同人类的思维、人类的认识能力、人类的接受能力,可能对于真理的理解都有一定的不同,但是按照人的本性、可能和历史的发展过程来说,是能够认识无限发展的物质世界的,思维是主要的的判定方法,这就是思维是无限的变化的。对于同性恋爱这个社会题,随着人们的认知思维的不同也是不同的,在从前的绝对禁止,绝对的人性的禁断,但是随着人们对于自由、对爱情的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同性之间的爱情,甚至支持这种不以性作为前提的爱情。每代人乃至每个人,都会由于受到客观事物本质的显露程度、会的历史基础、个人的人生经历等的不同而产生作为认识的真实,统一于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

2因果关系的发展与事物间客观联系原理:

因果关系理论是用于判断某种结果是否可归责于某个行为,是否为法律管理。但是因果关系在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多种不同的观点,经验论者认为因果关系是客观的、必然的、普遍的联系。在经验论者看来,经验和实验是一切人类知识的来源。用实验的方法,可以对观察到的现象进行分析,排除不相关的因素,从复杂的事物体系中提取出事物一般性的规律,


揭示出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

但是,唯理论者认为:结果是原因所必然给予的,一旦出现了完全确定的原因,结果就一定会发生,认为原因已经包含了结果。理论者更倾向于以逻辑蕴涵的方式思考因果关系。同样的,唯理论者坚持充足理由,即因果关系是普遍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经验论和唯理论虽然在认识论上是针锋相对的两种理论,但他们都认为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必然性、普遍性的特点。

马克思主义者普遍认为,联系是事物和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相互联系的。所以以前对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断,采用的“条件因果关系理论认为引起结果的必要条件就是原因,没有前行为的原因,就没有后行为的结果。例如:当由于家长或老师的训斥而导致一个人自杀就会被认为是有因果关系,而这一说法明显是错误的死亡这一行为不可以被归于任何人,而仅仅是由于被害人自身的故意自危。

所以这种观点在帮助判断法律的因果关系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逻辑错误。由于事物的联系是普遍的,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单独存在,根据人类实践和科学的发展证明,任何事物都是统一联系的一个因果链条中的一个结点,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必然性与偶然性辩证统一的结果,任何结果中都体现了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当被认为是必然的因果链条作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就会发现判断事物是否必然真实的发生,要考虑其内部规律性因素决定了事物发展的必然条件外还要考虑事件的偶然性因素,只有当偶然性因素和必然性因素都齐全即满足事件的充分条件时,事件才必然地发生,可以说,必然性只是事件的必要条件。所以,那种把必然性等同于必然并应用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上的理论是错误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既然认为世界是普遍联系着的整体,那么也就意味着,被认为是原因和结果的事物都处在与周围事物的联系中,与其他的事物共同构成世界整体。而且,事物本身也是一个整体,也是由两个以上的联系着的要素构成的一个有序的系统,而不是绝对不可分的。因为绝对不可分的“集合体”只有在科学研究中作为科学抽象的产物才能存在,如质点、理想气体的分子等,而在客观世界中是不存在的。因此,事物的发展变化是一个整体转化的过程。所以,永远不存在“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的现象,只能是“多因多果”,永远对于法律的判断都不会存在意义。但是,由于人类解决生活问题的需要、由法律判断过程中的因果归责理论的需要,人们就把某些原因和结果从普遍联系的系统中单抽出来考察,所以有了“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

法律是一部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中的契约的集合,反映了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理解和判断的社会契约,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真理,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手段,所以马克思主义思想对于法律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在法学领域中的应用是一场伟大革命,它以科学的世界观给人们认识法学法律现象,以及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提供了唯一正确的方法论工具,从而创立了真正科学法律观,这种法律观应该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法制国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在法律行为,创造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法律所调整,为了更好的提高法律意识,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来思考问题,用马克思主义思想来解决问题将有着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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