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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技术产权交易所收费项目和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 【公布日期】2003.02.10 • 【字 号】津价费[2003]49号 • 【施行日期】2003.02.1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技术产权交易所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
知
(津价费[2003]49号)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办理天津技术产权交易所申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请示》(津产权综字(2002)1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技术产权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代理交易时向客户按交易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中介代理费。具体标准为: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收取10‰; 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收取9‰; 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收取8‰;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收取7‰; 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收取6‰; 3000万元以上的收取5‰。
二、天津技术产权交易所按成交额向交易双方各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具
体收费标准为:
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向交易双方各收取3.5‰。其中:交易手续费双方各收取1‰;鉴证手续费双方各收取2.5‰。5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向交易双方各收取3‰。其中:交易手续费双方各收取1‰;鉴证手续费双方各收取2‰。
2000万元以上的向交易双方各收取2.5‰。其中:交易手续费双方各收取1‰;鉴证手续费双方各收取1.5‰。
三、天津技术产权交易所每年向每个会员单位收取会员费:个人会员每年100元;服务会员每年1万元;经纪会员每年1.5万元;席位会员每年2万元。 四、交易咨询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
五、天津技术产权交易所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监督。
六、上述各项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天津技术产权交易所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手续。 七、本通知自2003年2月15日起执行。
二00三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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