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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如何规避抄袭现象
网络小说已为抄袭重灾区。在淘宝输入“写作软件”或“写作神器”,就会出现几元到几千元不等的产品,包括描写语段大全、写作工具、网络小说写作素材、词汇库等,例如,输入关键词软件会自动出现带有关键词的诗句和网络小说句子,从其他文学作品中摘抄、整理,重组成需要的内容。
自动写作软件的数据库里有大量的像公式一样的文学片段,这些文学片段有专门描写场景的,描写男人气质风度的,描写女人容貌性格的,等等,如果这些片段字数过少,不足以展示体现出独创性,不能单独构成作品,也不能视为抄袭。但是,对于一般的作品片段,只要有足够的独创性、个性,形成独特的文字风格,且这些片段是在《著作权法》保护期限内,使用就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法律风险,但同时也要考虑是否为合理使用的情况,因为创作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借鉴的行为,如确实存在照搬了其他作者独创性的表达片段,也不属于借鉴以及合理使用等情况,应被视为抄袭。
我国《著作权法》并未明确规定,有多少相似就被视为抄袭,在司法实践当中需要综合考虑相同相似段落的数量、语言风格和情节的相同相似的程度。合理使用除了有“量”的限制,同样包括对引用内容“质”的限制。对于一些作品片段的引用,虽然数量不多,但只要是他人作品的精华部分,同样不能允许。因此,对每部作品即使仅仅使用少数语句,如果系他人作品的核心情节或关键部分,同样涉嫌侵权。在司法实践中,界定作品是否是抄袭作品,程序繁琐,需要提供大量的侵权证据,同时判赔金额一般偏低。这也是网络文学作品抄袭之风盛行的原因之一。 网络文学为何沦为抄袭重灾区?很难一言以蔽之,但是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内部机制一定程度“纵容”了这种恶果。
市场驱使下,各大影视公司开始囤积IP。从另一个角度看,面对一个已经投钱且在播出的影视剧来说,原著被曝抄袭是一件有很大负面影响的事情,影视公司也是受害者之一。但是很多业内人士却持有不同观点,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编剧汪海林直言,就他了解到的情况,大部分影视公司对“抄袭”毫不在意,甚至在购买时对“抄袭”是知情的,在买家眼中,“热度”是第一位。所以这样的影视公司是受害者,还是加害者,或者说是利益链条的共谋者。“很多影视公司没有流着道德的血液,生产精神产品的机构在精神世界非常贫乏,除了钱不管别的。这才是真正让人痛心的地方。”
当下最应正视的是抄袭问题,这是毒瘤,抄袭作品能允许被改编成电视剧,是大环境出了问题。专家对此表示不满,电视剧生产中各环节对原创的不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忽视,助长了一大批急功近利的投机心理。当抄袭和剽窃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网文改编的电视剧片方只求短平快,不再对内容本身的质量有高要求,势必会给坚持原创的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带来严重打击。
有抄袭软件,自然也会有反抄袭软件和反抄袭手段,有需求就有供给。应对和规避手段非常多,只怕装糊涂。专家说:“在反抄袭活动没有发起之前,有的影视
公司对抄袭IP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你永远叫不醒一个装睡的人,那么播出后的受害是你自己种的因结的果,这个责任是半点都不可推卸的,必须承担的,没有半点委屈。影视公司想要一身清白,就要在项目开发阶段提起反抄袭意识,提高甄别能力,从根本上拒绝有抄袭可能的IP,职务就是职责,权力意味责任,治本清源才能解决这一症结。”
影视公司在购买IP剧本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剧本的创作者提供的作品是本人原创作品,不存在侵权风险,如出现相关法律纠纷,应由作者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已播的IP剧被曝抄袭是非常严重的事情,花大价钱采购IP无非就是看中这个故事,既然故事不是原创,那这就是涉嫌欺诈,如果抄袭程度很高,交易金额很大,可能构成经济刑事犯罪,从立法程度去思考这个问题也会给IP创造和炒作者提个醒,浑水摸鱼和投机取巧都是走不长远的。从影视公司方面出发,应培养越来越多专业的制片人,他们了解内容生产、有充分的版权意识和专业的辨识能力。影视公司需要透过热闹的IP交易市场表象去深挖真正值得开放的原创性IP,从源头开始去伪存真。
作为创作者,时常要回头看看自己出发的地方,不管走出来已经有多远,不论已经获得怎样的成就。想想自己为什么要选择这个行业,作者是否要履行这个行业赋予作者的职责?作者拿起文字作为表达生命态度的工具,初心是什么?责任是什么?回到创作的本心和初心。文字永远是干净的,它没有变,文学永远是有意味的,像一面镜子,照见创作者的内心。文字和文学没有变,变的是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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