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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一.行车工须持证上岗,未经特地训练和未通过考试者不得单独操作。 二.开车前应仔细检查设备机械电气局部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灵敏牢靠。
假如掌握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三.对地操行车,每天在行车工作前必需检查以上所列各项部位。如有特别马上告知设备部进展检查修理,故障排解前方可使用。
四.必需听从挂钩起重人员(一人)指挥。正常吊运时不准多人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马上停车。
五.行车工必需得到指挥信号前方可进展操作,启动时应先鸣电铃。 六.工作停留时,不准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物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不得离地面过高。 七.地操行车操作人员严禁湿手或带湿手套操作,在操作前应将手上的油或水擦拭洁净,以防油或水进入操作按钮盒造成漏电伤人事故。 八. 行车有故障进展修理时,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并挂上“制止合闸”的警示牌。
九.行车工必需做到“十不吊” 1. 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展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品的不吊
7. 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危急的物品不吊 8.带棱角、快口未垫好的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治理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十.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靠近驾驶室一侧,以便下一次使用前检查,并将掌握手柄放置“零”位,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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