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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防震减灾中的应急法制建设
[摘 要]2008年的汶川地震使我们认识到防震减灾应急的重要性,仅仅积累防震减灾的经验是不够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建成的今天,将防震减灾的应急问题完全纳入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框架下,是一个刻不容缓的任务。防震减灾立法应当注重法律机制的完善,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对防震减灾相关配套法律进行完善,建立较系统的防震减灾法律机制。
[关键词]防震减灾;应急法制;法律责任;法律机制 地震灾害自古就有。面对频繁发生的地震灾害,人们已经总结出了许多经验。在“5.12”汶川地震中,中央政府迅速反应、果断决策、精心指挥使得各种力量得到了有效的整合;高度透明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扼杀了各种地震谣言的传播;国际组织也加入到中国抗震救灾之中,国际社会也纷纷援助救灾物资、钱款并给予道义支持。经过“5.12”汶川大地震后的一系列应急救援工作,我国的抗震救灾应急工作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高度的评价。但其中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本文拟以汶川大地震为例,针对其在抗震救灾过程中存在的不足,结合我国的防震减灾法,提出完善防震减灾法律机制的几点立法建议。
一、建立政府与非政府力量相结合的多元应急组织体系,并从法律上对其权益予以保障
在“5.12”汶川地震中,中国志愿者崭露头角,但政府组织仍占绝大多数。在强大的地震灾害面前,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共治的多元化应急组织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学者陈秀峰认为非政府力量在应急组织体系中的作用有三个方面:一是危机发生前的宣传和预警;二是危机发生时配合进行社会动员与资源整合;三是危机结束后协助进行善后修复与回应反馈。政府在多元应急体系中协调和控制是前提。①这么精辟的总结,笔者十分认同。
提到建立政府与非政府力量参与的多元应急组织体系,我们就必须从法律层面解决以下几个问题:非政府组织是否应该拥有应急处置权?法律又该如何授权?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组织的应急处置权有何区别?如何保障非政府组织的利益?2008年12月27日修改通过的《防震减灾法》未赋予非政府组织拥有应急处置权,只是在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应该赋予非政府组织一定的应急处置权,但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学者林鸿潮就曾指出:授权应局限于某些经营重要公用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实施应急处置,但不得影响公民的人身利益。②针对该如何授权,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日本是地震多发国,它是通过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签订行政合同的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加强合作,并将该内容加入政府应急预案,该种做法在国外应用已久,是被实践证明过的,具有较强的采纳性。在多元化的应急体系中,还必须确定政府组织的绝对领导地位,政府组织应对民间组织加以有效整合,确保多元应急体系发挥最大的作用。非政府组织加入应急体系,大多处于一种社会责任感国家必须保障参与者人身安全,组织的精神利益得到满足。只有从法律层面对其加以保障,才能推动更多的民间组织和志愿者自觉地加入应急队伍。
二、抗震救灾过程中有关信息传递系统存在缺陷,立法中应当明确各级地震主管部门的权责
汶川地震后,中央电视台和四川电视台及时、主动地报道了大量信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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