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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市司法局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无
××市司法局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超越业务范围的; (2)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3)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
职权依据
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4)wei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5)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6)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7)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8)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9)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1.超越业务范围的; 2.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3.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4.wei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5.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6.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7.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8.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9.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违法违规行
为
处罚种类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法情节较轻 1.违法情形:初次发生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警告。 二、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多次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2.处罚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
准
职权运行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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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投诉或下级部门转报的基层服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的相关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笔录。案件调查人员应当遵守回避原则,严格遵循程序,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违法案件形成的合议意见,撰写《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责任事项
4.告知阶段责任:承办人依法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其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申请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实行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对于公民投诉或者反映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后告知投诉人;对立案处理的投诉案件,应当办结后将处罚决定告知投诉人。对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必须立案处理。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十
责任事项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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