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邮政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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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汇总缴纳增值税请示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14.06.30

• 【字 号】川国税发[2014]94号 • 【施行日期】2014.07.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邮政公司汇总

缴纳增值税请示的批复 (川国税发〔2014〕94号)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四川省邮政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成国税发〔2014〕62号)、《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四川邮政公司在我市青羊区汇总缴纳邮政服务增值税的报告》(成财税法〔2014〕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四川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增值税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申报缴纳,并按《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自2014年7月1日(申报征收期)起,四川省邮政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3%,并将根据执行情况作调整。原2%增值税


预征率停止执行并不再因预征率差异进行清算。 此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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