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023-09-20 03:34:13   文档大全网     [ 字体:小 中 大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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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名 称



住 所 (经营场所)

产 权

本房屋属 .

所有,同意将 ㎡以 方式提供给 . 所有人

证 明

. 使用,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协议附后) 该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

产权所有人(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是否同意作为经营场地的意见

备 注

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经办人: 证明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根据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政发[2005]65号文件及杭州市工商局相关文件的规定,暂时无法取得房产证的,提供证明意见; 2、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3、住所(经营场所)提供方式指无偿、租赁、自有等;

4、产权所有人为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加盖公章;产权所有人系个人的,由产权所有人签字;

5、本使用证明不作拆迁补偿依据,涂改无效;

6、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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