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重建视阈下的公民精神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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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重建视阈下的公民精神培育

作者:吴鹏森

来源:《探索与争鸣》2013年第08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推进,社会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当下的社会建设中,有三种观念非常值得讨论。

第一,将社会建设等同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代,社会建设的内容包含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但是,社会建设的根本不在于增加一些具体的社会福利,而是要在国家政治系之下恢复其一个独立的社会空间。中国改革前,国家权力渗透于社会的各个层面,直达最底层,社会空间被严重压缩,以至趋无。这种高度政治化的社会在转型过程中,已经无法适应当社会变迁中的市场化、全球化、民主化、网络化环境,必须通过重建社会来建构新的社会理模式。

第二,将社会建设理解为中国传统的民间社会的恢复。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虽然也是一国家社会双层结构,但它的社会基本面不是现代意义上由公民及其相关的现代社会组织构成的社会,而是由家庭、家族、宗族等初级社会组织构成的传统的以血缘、准血缘和类血缘关系组织起来的社会。因此,一些学者将传统的家族、庙会、手工业者协会等视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特别是一些地方热衷于对传统家族的重建,以为恢复了传统的家族组织,就是社会的重建,这是极为错误的观念。今天,我们要进行的社会重建,不能简单地回归传统,而是要建立一种在民主和法治基础上的新型社会结构。

第三,将社会建设归结为各种社会组织建设。一些学者喜欢突出各种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种基金会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将这类社会组织的数量多少作为社会建设的衡量指标。这种观点同样是有问题的,虽然这些社会组织在现代社会中的确有其特殊的作用,但不等于有了这种社会组织,就意味着社会重建的成功。我们看到在当今的中国,许多应该发挥其独立作用的社会组织完全依附于政治体系,根本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以上三种不同的观点,在当今的中国学术界都有相当的影响。虽然他们之间的观点各异,甚至是尖锐对立,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忽略了社会重建过程中的作用。今天中国的社会建设的根本不是制定几项社会政策,不是恢复传统的民间社会,甚至也不是建立几个社会组织,而是重建社会与个人的关系。这里的社会不是现实社会中的政治社会,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民间社会,而是一种有别于政治体系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现代社会体系。这种社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公民而非臣民,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成员,而不是依附于组织的组织人单位人,甚至也不是作为集体概念的人民。也就是说,公民才是构建现代社会的最核心元素,各种传统的民间组织和现代社会组织不过是不同时代的人所联结起来的外在的社会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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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说,公民是与国籍相联系的,只要拥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或者说,国民即公民。只要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就拥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然而,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很多人并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民,他们既没有实际享有公民的权利,也没有尽公民应尽的义务,更重要的是,他们根本没有相应的公民意识,他们是一群没有公民化公民,而这种没有公民化的公民是不能成为现代社会的基础的。

社会学意义上看,真正的公民应当是一种走出私域境界的国民。公民的生命意义远远超出了传统的生命意义范畴,公民应当是一个有公共意识、公民精神,具备从事公民运动能力的人。有了这样的公民意识和公民能力,不管其是否参与了某种社会组织,都是公民社会的基础,他们随时可以挺身而出,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行动,相反,如果没有这种公民意识公民精神,即使参加了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也算不上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例如,在富士康的十三跳中,人们根本看不到工会组织在其中发挥了什么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那些传统的家族、宗族、庙会组织、民间结社、手工业者协会等,是否属于现代社会组织的范畴,不在于他们自身的实际存在与否,而在于他们是否在中国的社会转型中完成了现代转向,具有了某种公共意识公共精神。无论是传统的社会组织,还是现代社会组织,只有建立在现代社会公民基础之上,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社会基础。

因此,重建社会的关键是公民精神的培育。正如美国思想家希尔斯所说,一个现代社会社会成员相互之间的行为能够体现公民精神的社会。可以说,公民精神才是现代社会的生命所在,没有公民精神,即使有再多的社会组织,只是徒具现代社会的形式或外壳,或者说只是一具现代社会僵尸而已。决定社会的性质不是社会的组织形式,甚至也不是有没有各种相应的法律,而是有没有具备适应这种社会性质的,而这种的形成与成长又取决于其背后的精神建构。决定社会性质的是这个国家的个人、社团、政府之中普遍存在的一种价值和精神。个人、社团、组织不过是这种精神的载体。现代社会形成的最重要的体现,在于一个社会共同体内,社会成员之间能够真正以公民精神严待自己、善待他人,尤其是能够善待自己的对立面。建立各种现代社会组织不过是公民为了更好地践行社会价值的行动方式。只有一个国家的公民在社会事务参与中真正奉行公民价值公民精神,这样的社会才具有了现代性,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社会

何谓公民精神?不同的学者会有不同的看法。但有两种精神是可以排除在公民精神之外的。第一,那种只为个人、家庭或小集团利益考虑的,肯定不是公民精神,它始终是私民或放大了的私民精神而已。第二,那种彻底的大公无私或公而忘私的精神也不是公民精神,那是一共产主义精神宗教献身精神。公民精神是一种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高度理性化的精神,一方面,它超越传统的私域范畴,认识到个体离不开社会社会的良好秩序是个人存在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它又是利己的,它强调人与人之间的自由、平等、合作、共赢。因此,公民精神的重要体现就是自主意识、自治意识、参与意识、权利意识和民主精神、平等精神、社会责任感等。当代中国的社会重建有赖于具有自主意识、自律态度、公益精神的公民的成长,有赖于社会生活中公域和私域二元界分的形成,有赖于人们自觉自愿的社会参与和共同协作,更有赖于国家通过法律制度和法治机制的建设,使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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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关系高度地明晰化、法治化,并在法治基础上实现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和谐统一。

在中国这样一个极具传统色彩的社会里,如何才能培育出公民精神?首先要顺应社会成个体化的时代潮流,把社会成员从各种传统的群体桎梏中解放出来。社会的个体化意味着制约个体行为的传统社会结构的不断解体与最终失效,从而使每个社会成员都从所属的共同体中挣脱出来,成为一个高度独立的个体,一个在社会的海洋中能够自谋出路的行动主体,并对传统的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有足够的怀疑、反思与批判能力。个体的身份不再由某个集体来界定,只能在统一的社会结构中求同存异,自我塑造。个体化的过程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对国家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反叛,社会越来越原子化;另一方面,人们又在整个社会的层面上日益紧密地联系起来,通过法律制度和政策把社会成员连结为一个整体,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各种小的私域社会。现代社会中的个人是一个不依赖于任何传统的初级群体,他所获得的帮助应该来自于整个社会,通过社会制度体系获得各种社会的保障。

中国离建立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社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无论是梁漱溟的伦理本位还是费孝通的差序格局,他们关于中国社会公私边界的分析基点却不约而同,均认为中国人在私域中是无私的,甚至是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但在超出私域的公域内,中国人又是自私的,只讲权利不讲义务。这种传统的公私观念仍是中国人行动逻辑的深层基础,并生成了中国人的特殊主义行动逻辑,它也是中国人培育公民精神、促进公民参与的严重文化障碍。因此,要培育中国人的公民精神必须通过公民教育和公民实践,帮助社会成员从传统的私域中解放出来,完成从传统的家庭、家族角色向现代公民角色的转变。从特殊主义走向普遍主义,从差序格局转变为团体格局,从血缘地缘群体转变为利益群体和价值群体。

要完成这种公民教育,有两点非常关键。一是学校在公民教育中的作用。必须要从根本上改变当前学校政治教育的假大空现象,从身边小事说起,从日常生活做起,重视学生的行为操守而不是只会背一些政治教条。二是社会活动中的公民实践教育。现代社会的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取决于政府的培育,而是通过社会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在社会自治过程中逐步养成的,在参与中成长在合作中双赢。因此,能否培养出具有合作精神、团结精神、民主精神、自治精神的一代公民,才是当代中国社会重建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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